党史学习教育专栏
百年党史中的检察档案(八)陕甘宁边区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办理黄克功案
时间:2021-07-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毛泽东给雷经天的信(档案类型:文书档案;保存地:中央档案馆) 

   

  黄克功案公诉书(档案类型:文书档案;保存地:中央档案馆) 

  1937年10月5日,抗日军政大学六队队长黄克功,因求婚不成,枪杀陕北公学女生刘茜。黄克功曾参加长征并有战功,案发后不少人为其求情,请求免其死罪。毛泽东同志断然拒绝,并致信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表明中央与军委的明确态度,强调“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1937年10月11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陕北公学公审此案,雷经天担任审判长,抗日军政大学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作为机关团体的代表,与边区保安处王卓超、法院检察官徐时奎作为公诉人出庭执行任务、陈述意见。法庭当庭宣布判处黄克功死刑。这个案件公正无私、执法如山的处理,受到当时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著名的民主战士李公朴预言:“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一个好的法律榜样”。黄克功案既是我们党从建立革命政权初期就致力于从严治党、取信于民的鲜明例证,也是我们党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法制严肃性权威性的充分体现,对新中国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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