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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工作流程
时间:2018-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浙江省检察机关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举报、控告

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信函、走访、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09网络服务平台等方式进行举报、控告。举报、控告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载明举报和控告事项、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明公益损害或诉讼违法行为及后果等相关线索或证据。口头举报、控告的,由工作人员制作笔录,并经举报人、控告人签字确认。

二、举报、控告事项的受理

举报中心根据《工作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依法受理举报、控告事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实名举报人、控告人,并说明理由。

三、举报、控告事项的审查

举报中心自收到线索之日起七日以内,对举报、控告线索进行审查,属于越城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交由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属于其他检察院管辖的,移送他院办理;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控告人。

四、举报、控告事项的办理

对公益损害举报线索的办理,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线索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完成办理,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对诉讼违法控告线索的办理,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线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办理,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二个月。

五、对实名举报、控告的答复

实名举报、控告应当答复。举报中心负责答复办理结果的程序性事项;案件承办部门负责答复实体性事项,举报中心视情予以配合。

 

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范围

根据《浙江省检察机关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举报中心依法受理下列七类举报、控告事项:

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

二、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中,相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三、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或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四、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或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六、监狱、看守所等机关在收押、监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

七、其他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损害及诉讼违法的举报、控告。

 

举报、控告方式:

1.信函。来件请寄绍兴市越城区卧龙路111号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收,邮编312000

2.走访。越城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内(越城区延安东路481号)

3.电话。拔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

   4.网络。登陆12309网络服务平台(网址:www.12309.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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