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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类案监督的基层探索
时间:2022-01-14  作者:张海霞  新闻来源: 【字号: | |

  要:民事执行检察类案监督,以规范司法行为,保证生效裁判的有效执行为直接目标,以改进司法工作,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是实现民事执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类案监督工作中,具有针对执行薄弱环节、监督对象单一、监督范围小且监督事项单一、案件量大等特点,面临着线索获取难、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效果不好等问题。基层检察院可以从类案监督线索的获取、监督方式和对象的选择和监督效果的保障三个方面分别做到精准监督、有效监督和动态监督,纠正执行违法,规范执行工作,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执行检察  类案监督  规范      

一、民事执行检察类案监督的实践探索

(一)基本情况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监督纳入了诉讼监督的范围,检察监督的法定监督范畴有所扩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也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类案监督,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在民事执行监督领域针对法院怠于执行、错误执行等同类执行违法问题探索开展了类案监督工作,在规范执行行为,改进执行工作方面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笔者以浙江省内部分基层检察院民事执行类案监督案例作为本文分析样本。

以笔者所在的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为例。近年来,越城检察院依多名当事人申请,对网络司法拍卖未充分披露拍卖财产现状、税费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开展了监督,要求法院出台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与税务机关建立税费个案征缴协作机制。杭州市西湖区、拱墅区、临安区等基层检察院也先后以类案检察建议方式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中税费负担不公平的行为。省内其他基层检察院依据各地民事执行实践的特点,针对执行审查和执行事实活动的普遍性违法问题开展类案监督,如终结执行方式不当、送达违法、办理超期、债务已清偿,但被执行人财产未解封等类案主动地开展了类案监督工作。

(二)主要特点

上述基层检察院开展的民事执行类案监督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针对执行薄弱环节。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问题。近几年来,基层检察院针对执行实施活动中的薄弱环节,有所侧重地进行精准监督。如针对网络司法拍卖执行中普遍存在的税费分担不当、未充分披露财产现状等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类案开展了精准监督,促使法院依法明确税费负担主体,并与税务机关建立税费个案征缴协作机制。又如对执行人员漠视当事人的利益,严重超期执行的行为、超标的查封、扣押财产的行为、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的行为等案件量较多、问题又突出的案件均进行了类案监督。这些处于薄弱环节的不当执行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极大地降低了司法公信力,亟需以类案监督形式深入清理和整治。

二是监督对象单一。执行是诉讼中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需要众多单位配合支持,复杂性不亚于审判活动的一项系统性工作。大部分基层检察院执行类案监督对象仍停留在法院,仅个别基层检察院对执行中存在的单位管理中的漏洞进行了类案监督,但不够深入。如个别基层检察院对民间借贷纠纷中职业放贷人未征税问题要求法院与税务部门衔接好征税工作。

三是监督范围小。目前,基层检察院开展执行检察类案监督案件类型集中在送达不规范、执行超期等相对浅表性违法的民事执行实施活动,对民事执行审查类案件监督开展较少。现行法律关于执行监督问题的法律规定较为零散,很多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起来难度有点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未对执行监督范围、监督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这也是困扰基层检察院开展执行监督和导致执行监督事项单一、监督碎片化、不够全面和系统监督的主要原因。

四是监督事项单一。受限于线索来源、分析研判能力,基层院之间往往互通正在监督的类案监督信息,以此作为开展类案监督的线索来源,以致于各地基层检察院的执行类案监督案件类型单一或相似,很少产生典型的类案监督案例。部分基层院甚至针对执行过程中财产报告令存在的法条适用错误、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适用法律依据不准确等类似违法问题向法院提出了大量的类案监督检察建议。

五是案件量大。类案监督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高检院针对类案监督的考核指标设计还不够完善。实践中,囿于绩效考核压力,各地基层检察院对同一类型的执行监督案件数量少则四五十件,多则上百件。如个别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执行不规范的情形监督案件多达93件。不同于个案监督的多多益善,类案监督旨在解决一定数量的个案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规范司法行为,达到改进司法工作的目的。因此类案监督的效果与监督数量并不一定呈正相关关系。尤其是在承办人员研判能力不足、监督内容质量不高的情况下,监督效果与监督数量反而呈现负相关关系,即类案监督的数量多并不一定意味着监督效果好,只能说明该类错案多。[1]

二、民事执行检察类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基层检察机关在探索开展民事执行类案监督工作上取得了不少经验,但也面临一些普遍性的问题:一是线索问题。二是方式和对象问题。三是效果问题。这三个问题决定了民事执行类案监督工作能否真正起到纠正执行违法和预防功能。

一是案件线索的获取问题。线索的获取决定了案件能否顺利开展。民事执行类案监督的线索获取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线索来源有限。民事检察执行监督工作线索来源主要依靠当事人申请和自行发现两种,极少通过上级院移送或其他基层院移送。当事人申请的线索一般是个案监督,个案能否拓展为类案也依承办人员分析和研判能力而定。因此执行监督类案线索大多数是通过案件评查或批量调卷审查方式纳入监督范围,线索来源渠道十分有限。第二,线索获取质量不高。线索的有效性决定了监督内容的质量和监督效果。部分基层院虽然对执行薄弱环节进行了类案监督,但整体来看,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发现和解决。执行监督线索大多数通过批量调卷方式获取,不仅需要法院和相关单位的配合,而且调查工作量大,花费成本高。如为获取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的监督线索,笔者所在的基层院通过大量调取和核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询问申请执行人债权履行情况和批量向法院调取案卷审查,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较高,但最终获取的线索质量并不高。

二是监督方式和监督对象问题。监督方式上,由于缺乏成熟的类案监督指引和上级院的有效指导,基层检察院开展类案监督方式单一,主要通过检察建议方式并提出改进措施。很少通过座谈、共同出台文件、建立监督前沟通协调机制等相互交换对类案存在问题的认识,导致了检察建议支持率不高,监督效果不理想。而且,检察建议往往“一发了之”、“有回复就行”,对法院后续整改情况并未进行持续性监督或回头看,这也是同一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去年监督过,今年继续监督,监督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监督对象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12条第4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四)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有关单位的范围应当不限于法院,这也表明类案监督范围除了法院,还应延伸到社会治理领域。个别基层检察院在执行监督过程中,针对有关单位的管理方法或工作程序违法进行了监督。但就目前基层检察院整体执行实践而言,民事执行类案监督在社会治理领域仍有继续提升空间。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对某一类执行监督案件溯源发现深层次的社会治理问题的能力仍有待提高。

三是监督效果保障的问题。类案监督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尤其是民事执行这一领域,并非一份类案检察建议发出或收到法院一纸回函就能实现预防性或治本功效。确保监督效果的有效做法是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效果保障机制,从制度层面有效防止不当执行行为的发生,是有效破解“执行难”的良策。因此,基层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必须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如每月、每季度对执行监督工作总结、分析、评价,且与法院加强沟通协调、回头看纠正或整改情况等,保障类案监督发挥良好纠正和预防效果。

三、民事执行检察类案监督应做到“三个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指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应发挥类案监督在执行监督领域的创新、引领作用,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作用,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类案监督工作,从类案监督线索的获取、监督方式和对象的选择和监督效果的保障三个方面做到精准监督、有效监督和动态监督。

第一,提升线索获取能力,实施精准监督。对民事执行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困难很大,因此可以选择容易出问题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督。目前,基层检察院应当着力对容易经常出现、具有普遍性的不当执行行为细致分类[2],通过定期梳理、汇总、分析,个案拓展为类案,同类案件梳理研究等方式获取监督线索。各地检察院应当因地适宜,结合各地执行审查和执行实施活动的实践情况,梳理出执行工作的薄弱环节,为顺利开展下一步类案监督工作打好基础。同时,类案监督线索在同一区域内实现跨院汇集和移送,有利于发现执行类案监督点。另外,必须畅通与法院的信息沟通机制。对于充分发掘类案监督线索、提供监督水平大有裨益。而且在初步排查出执行监督线索后,及时与法院执行部门对沟通线索情况有助于明确下一步工作的开展。这也是提高执行监督线索有效性的方法。另一方面,开展民事执行类案监督范围不限于执行程序违法,还应拓展至执行审查类案件,如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的类案监督。这就对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在这一方面的线索挖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多元化监督方式相结合,实施有效监督。执行类案监督线索确定后,如何启动监督,监督对象如何确定等,亟待明确。目前实践中采取的类案监督方式主要有三种[3]:一是检察机关针对类案反映的问题,向法院提出类案检察建议,要求法院纠正错误、规范执行。注意选择违法情节相似、问题突出的类案,做到精细化监督办案;同时,也要注重类案数量适当,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另外,可结合个案违法情形,实施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既纠正个案违法情形,也有助于解决执行中的普遍性违法问题,实现良好的办案和监督效果。二是检察机关在类案分析的基础上,邀请法院以座谈、联合调研、共同出台文件等方式,互相交换对类案存在问题的认识,推进司法标准统一。民事执行类案监督的目标在于规范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在这一层面上,检察机关和法院的目标相一致。因此,检、法两家就执行活动中的理解和实践中的分歧有必要通过沟通协调讨论等交换意见,统一认识。三是检察机关对一定时期内的总体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后向法院通报并提出相应的监督意见,或者将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布,促使法院接受更广泛、更深入的监督。在监督对象上,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能应当不限于法院,还应延伸到社会治理领域,执行监督工作也是如此。通过办理一类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发现某些司法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治理方面存在问题与漏洞,基层检察院应当树立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理念,建议有关单位改正、改进,取得社会治理效果。因此作为直面群众和基层单位的民事检察部门,在开展民事执行类案监督过程中,要不断提升参与社会意识,善于透过一类案件产生溯源发现深层次的社会治理问题,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监督特点,主动与有关单位开展工作交流互动,通过座谈交流等方式一道研究解决问题,促进社会治理工作不断改进完善。

第三,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动态监督。良好司法习惯的养成并非一朝一夕,尤其是对某一类已存在多年的执行习惯要求改正时,并非一纸检察建议就能实现,应当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从制度上根本性地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问题。一是定期通报和交流。建立执行监督台账制度,记录类案监督线索、监督及整改情况,并且每月定期对执行监督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对民事执行类案监督工作实施动态监督[4]。基层检察机关将民事执行监督情况与法院交流并提出监督意见,让检、法两家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基层检察院跟进某一类执行问题整改情况时,应当主动加强与法院、有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建立监督意见处理程序,促进多方在监督意见上能达成一致共识,促使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反馈。三是定期回头看。对某类执行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后,定期与法院执行部门、监督单位开展回头看,对回头看发现的问题或需要各方共同协调的问题及时沟通,确保监督效果。

 

[1] 李敏,《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界定及其实施路径》,2017年。

[2] 《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合并“同类项” 释放多倍监督效力》,2020年,来自正义网

[3] 李敏,《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界定及其实施路径》,2017

[4] 华德波,《民事执行监督把握好三个问题》,来源《检察日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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