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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犯罪分析及防范对策
时间:2022-03-20  作者:张晶  新闻来源: 【字号: | |

  要:开设赌场犯罪日益增加,对社会发展和稳定造成巨大的影响,加大开设赌场的打击力度刻不容缓。本文以越城区2018年至20219月办理的案件为数据样本,分析开设赌场犯罪的主要特点、高发原因,进而提出对策,以期对防范和打击开设赌场犯罪有所裨益。

关键词:开设赌场 低龄化 网络化 打防结合 综合治理

近年来,越城区开设赌场犯罪逐年增多,2018年至20219月,共受理审查起诉开设赌场案件91458人,涉及赌资27.54亿余元,从2018年的10件逐年上升至2021年的34件,增幅240%。开设赌场犯罪屡禁不止,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群众财产安全,还造成其他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开设赌场犯罪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低文化无业人员,作案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

2018年至20219月,越城区院受理审查起诉的开设赌场案件458名犯罪嫌疑人中,在文化程度方面,初中以下(含初中)文化程度的333人,占总人数的72.71%;大学以上文化的20人,占4.37%,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在职业方面,农民、无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居多,共计421人,占91.92%,参赌群体多为社会闲散人员。在性别方面,男性365人,占79.69%;女性93人,占20.31%,男性成为“主力”,但女性犯罪也不容忽视。在年龄方面,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345人,占75.33%,其中1人为未成年人,青年犯罪突出,且多作为“马仔”在赌场内从事赌博辅助活动。

(二)犯罪地点隐蔽性强、流动性大,刑事处罚呈现轻刑化趋势

为了逃避监管和查处,涉案人员往往选择较为隐蔽的地点开设赌场,如城区偏僻的小区、农村住宅、游戏厅甚至野外树林、草坪等场所,并且频繁更换地点,给打击此类犯罪带来难度。如金某某等20人开设赌场案,金某某等人先后在农庄、葡萄园、树林等地开设赌场。此外,从一审生效判决结果看,轻缓刑占比偏高。2018年至20219月,以开设赌场罪起诉至法院的136名被告人中,判处有期徒刑(实刑)1年以上的22人,占16.18%,其中判处有期徒刑(实刑)3年以上的仅8人,占5.89%;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或者缓刑的114人,轻缓刑占83.82%,震慑力度较弱,与国家严厉打击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立法本意不符。

    (三)犯罪方式不断翻新,犯罪媒介呈现网络化趋势

为刺激“赌徒”的贪欲,满足不同人群的赌博爱好,赌场中赌博方式趋于多样化,不再局限于麻将、扑克、斗地主、推牌九等传统方式,逐渐向互联网领域渗透蔓延。2018年至20219月,受理审查起诉的91件开设赌场案件中,54件利用网络或者电信实施犯罪,在互联网等社交软件上开设赌场,不受时空限制,赌资收取和赔付迅速,人流量大,且查处难度大,极大降低了犯罪门槛。如陈某甲等6人开设赌场案,陈某甲等人在“万能娱乐”网络赌博平台,利用互联网推广并招募代理,由代理吸引不特定网络参赌人员安装、使用软件,组织网络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平台根据网络参赌人员盈利的5%进行抽头,并按照一定比例返现给各级代理。短短1年内,共计招徕赌客455人,收取赌资2757余万元,抽头渔利138余万元。

(四)犯罪性质多为共同犯罪,犯罪组织呈现团伙化趋势

开设赌场类犯罪因一人作案难以形成规模和效益,为了求取利益最大化,多呈现共同犯罪状态。在91件开设赌场案件中,共同犯罪为55422人,占60.44%,且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38389人。同时,开设赌场犯罪一般有着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各成员之间相互协作配合,有负责出资、运营的,有专门抽头放贷、维持秩序的,还有负责望风报信、维护器材的。有的甚至形成了稳定的犯罪集团,成为涉黑团伙谋取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如陈某乙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以陈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安插组织成员在多个赌场进行抽头、望风、放资,授意组织成员肆意在势力范围内的多家棋牌室内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所获取的经济利益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资金支持,也用于维系整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二、开设赌场犯罪高发原因

(一)法制观念不强、好逸恶劳,是开设赌场犯罪频发的内在原因

多数涉案人员文化教育程度低,72.71%的人只有初中以下文化,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开设赌场和参与赌博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不仅为赌博提供场地、甚至放哨站岗、通风报信,走上开设赌场犯罪道路。另外,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新增就业等人员叠加,就业形势严峻,导致许多社会闲散人员,特别是一些年轻人,好逸恶劳、贪图享受,妄想通过赌博一夜暴富,选择了既能娱乐又能获利的赌博机活动。

(二)司法打击力度不足,是开设赌场犯罪多发的外在原因

从立法层面上看,我国刑法规定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何为“情节严重”却没有明晰界定,造成实践中对这类犯罪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很少,不利于震慑犯罪分子。从司法层面上看,开设赌场案件本身的复杂性,造成司法认定的模糊。如开设赌场与一般的棋牌室正常经营活动的区分,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分,赌场中“放账”、“抽水”、“放风”、接送赌客等共犯身份的认定问题,都增加了司法打击的难度。从侦查取证上看,传统的实地开设赌场,地点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反侦查意识和手段更加强烈,造成司法机关取证困难;互联网上开设赌场,服务器在境外、银行账户不真实、赌博网站网址多变等情形,证据容易毁灭,远程电子勘验不易。 

(三)成本低、利润高,是开设赌场犯罪高发的直接原因

开设赌场不需要较大的投资,管理相对轻松,成本低、获利丰厚是最大的吸引力。赌场开设只需要几千元就能买上数十台翻牌机、赌币机,然后租用民房甚至在自己家中聚集参赌人员就可以开展。“非设立赌场”型开设赌场犯罪(如A建立赌博网站,B帮忙赌博网站发展赌客),帮助分子获取的报酬也十分可观。如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流水非常巨大,全体网民,甚至国外网民,都能够成为赌博网站的会员。赌客基数巨大,带来的利润也是十分可观。

(四)社会综合治理薄弱,是开设赌场犯罪广发的间接原因

赌场开设时间一般都较长,活动频繁,却没有被发现,或者发现了也没有被及时查处。这说明社会治安监管存在漏洞,村委、街道等基层自治组织没有发挥出在预防和打击该类犯罪中应有的作用。另外,由于文化和历史背景原因,大众对赌博有不同的认识,人们常常对娱乐性的麻将、纸牌等小的赌博活动中带有少量财物输赢,常报以宽容的心态,因此,公安机关接到的举报少,打击力度相对较小,小赌逐渐变为开设赌场犯罪,这说明禁赌的普法宣传有待加强。

三、对策建议

(一)加大司法打击力度,健全打防结合的工作机制

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认识和执法标准,保持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畅通。对有组织、涉黑、赌场规模较大、参赌人员众多等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深挖背后的保护伞,避免轻刑化,充分发挥震慑效应;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对治安死角场所的巡查以及对服务、娱乐场所的监管,对经常参与赌博的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减少赌场“客源”,力求形成完善的打击开设赌场犯罪的防控网络。

(二)加深社会综合治理,完善多措并举的管控体系

针对犯罪主体“三低”的特点,政府部门要加强文化教育,使九年义务教育全覆盖,大力建设职业教育;拓宽就业渠道,加强岗前培训,最大限度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和城镇失业下岗的再就业,使赌场没有“活水源头”。针对犯罪地点隐蔽性强的特点,司法机关要拓宽举报渠道,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形成全民参与禁赌的防控体系,使赌博犯罪活动无处藏身。针对犯罪媒介网络化的特点,行政机关要加强网络监管,大力推行网络实名制;网络运营方要加强对赌博信息过滤隔离,净化网络环境。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构筑远离赌博的思想防线

通过“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线上宣传,以及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线下宣传,以案释法,延伸办案效果,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为禁赌工作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加强基础文化建设,特别重视街道社区、乡镇广播电视、图书馆等文娱设施的建设,完善文化设施,不断满足民众的精神文化需要;结合地域文化特色举办不同的文娱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使他们形成良好的是非观、道德观,远离犯罪,有效遏止涉赌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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