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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调研
宪法视阈下法律监督质效提升研究
时间:2022-05-13  作者:张似杰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个国家实行何种检察制度,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社会状况、历史传统等因素综合决定的。[1]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社会矛盾有了新情况,人民群众亦有了新需求,加之司法体制改革、国家监督体系重塑等多重因素叠加,因而如何在新时代新征程中交出人民满意的法律监督答卷成为检察机关当前需要思考的时代命题。“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制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2]我国宪法第134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凸显了我国检察制度的职能价值,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权力起点,也是宪法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的职能定位,亦是全面发展我国检察事业的遵循纲领和创新底气。检察机关应通过法律监督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是完善国家监督体系的关键问题,是党中央在新时期对我国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敢于法律监督,彰显了检察自信与检察底气;更为关键的是,检察机关如何“善于监督”,则需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住新时代法律监督的宪制逻辑与检察监督的属性特征,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路径。

     一、法律监督的宪制逻辑

    检察机关为何有权力以国家名义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敢于监督的勇气、底气来自何处?法律监督是否符合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和我国宪法的时代期许?回答上述问题,需要我们回溯中国宪制的发展历史,在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与宪制功能的张力空间中进行探寻。

(一)顺应中国特色宪制的发展规律

亚里士多德说过“我们如果对任何事物,对政治或其他各问题,追溯其原始而明白其发生的端绪,我们就可以获得最明朗的认识。”[3]关于检察院为何肩负国家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需要从历史的视角去寻找现行宪制下的中国答案。1982年起,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正式载入宪法后延续至今。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有清晰的历史传承脉络,更具有我国特色宪制下的中国监督烙印。

我国人民检察院具备法律监督职权的历史脉络可分为三个演进阶段。第一阶段是参照苏联式“一般监督”理论初创“检察权”。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检察制度将前苏联检察制度理论作为重要指导思想,且“检察”与“监督”在1954年《宪法》宪法起草委员会上存在同义理解,最终,1954年《宪法》确定了检察机关行使一般监督权。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对于侦查、诉讼活动拥有监督职权的相应配套法律规范也同步开始进行。该阶段,宪法及相应配套法律已初步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初步定位。第二阶段是“法律监督机关”正式作为宪法用语入宪。“法律监督机关”是由检察机关于1979年在《检察院组织法》中首次创设的法律词汇,是我国检察机关在实践探索中结合我国宪制特点、时代背景对自我的准确定位。彭真认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是“运用列宁指导思想且结合实际情况对自我的准确认知。[4]1982年《宪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从而初步形成中国特色宪制下的法律监督体系,为探索域外法律制度理论如何与中国特色宪制秩序相契合提供了中国答案。第三阶段是重塑与完善法律监督新格局。随着2018年我国宪法的修正,我国监察体制正式入宪,国家机构设置从人大主导下的“一府两院”变革为“一府一委两院”。检察机关部分职权转隶于监察委,在宪法定位中检察机关依然继续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不变。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下,检察监督与监察监督等各类主体监督共同构成国家权力监督体系框架,保证在多重监督下形成监督合力,不留下监督死角。

(二)宪法定位与宪制功能间蓄有张力空间

在我国现行宪法秩序中,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的权力机关,在此之下产生并划分具备各职权分工的国家机构即“一府一委两院”。在我国现行宪法规范中,“一府一委两院”的宪法定位与权能属性基本属于榫卯对应运行关系,例如审判机关对应审判权、监察机关对于监察权等,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层面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但行使的权能却为检察权,此种非典型嵌合关系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实现法律监督的宪制功能,留下监督职能动态运作的张力空间,保有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双向互动的良性通道,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提供了宪法规范的运作留白。虽然我国宪法规范经过数次变动修正,我国检察权的内涵与外延也随着国家体制、社会发展进行变更,但宪法赋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职能却从未改变,可见,检察机关此般宪法定位与权能安排,鲜明彰显出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形式制度层面,检察机关被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有着周密的宪制考虑,符合权力制度整体布局安排,合乎我国时代发展的新需求与国家监督体系架构的新部署。检察机关的权能与职能非但不存在矛盾冲突,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检察机关根据时代发展的新需求与国家治理监督的新情境进行法律监督内涵的再丰富与外延的再调整,彰显出我国特色宪制下检察机关检察权权能的创新性。

(三)符合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和我国宪法的时代期许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根本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用语不仅是对检察机关带有中国元素的宪法定位,也是中共中央对检察机关在新时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国家整体利益与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时代定位。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党中央对人民检察工作在新时代新形势下的整体性战略部署,为人民检察机关准确把握自身定位、实现应有价值,发挥最大社会功能、助力创新发展提供了实践路径,体现了党中央对全面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的时代期许。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赋予行使检察权的权能,在部分司法活动中扮演着法律执行者、法律实施者的角色。这种特有的角色定位凸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具备了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兼容式权能属性,申言之,检察机关具有“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跟进、互动式法律监督传统优势,这种法律监督传统优势对于执法司法机关违法问题的发现更为及时、监督过程更为亲历、纠正违法效果更为显著。检察机关应当传承并运用好这一传统监督优势,并与国家监督体系中其他各监督主体重塑互联互通互补的监督新格局,形成监督大合力,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肩负起检察监督担当。

二、法律监督的属性特征

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被宪法赋予检察权能,其法律监督的属性呈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本土特性,蕴含着中国宪政的特有秩序与底层逻辑。从检察系统一体性与法律监督独立性的辩证属性、作为中国宪政语境内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却天然具有公共利益代表的属性、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能兼具司法与监督属性的两性出发,以便把握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诸多内在规律,理解其丰富内涵。

(一)一体性与独立性

我国宪法第137规定了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种宪制下的检察内部运作机制,使得检察系统内部始终可以保持一体化的方式协同工作,对检察机关用足、用好检察权、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具有至关重要的宪制架构优势。检察机关上级领导下级的管理架构具有浓郁的行政管理色彩,符合我国一元制权力架构下的行政权模式,但检察机关作为法定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的检察权能与行政权能有所不同,检察权与行政权作为我国权力体系架构下的不同的平行权种,宪法定位与行使路径亦有所区别。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以便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能使命。放眼域外,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4条规定,“应确保检察官在没有不正当干预的情况下履行其职责”。在德国,检察官拥有独立的检察权限,不听命于具体领导的直接意见,相关检察文书以独立名义进行确认,独立性高于一般德国行政类型公务员。[5]日本相关法律规定,日本检察官的独立性应受到保护,部门领导以相关意见等方式行使指挥权限。[6]“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这一司法改革举措强化了我国检察官独立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能,申言之,我国检察系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协同模式,是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独有特色方式。

(二)公益性与唯一性

公共利益是全部公权力运行的出发点,德国学者汉斯彼得斯认为,保护公共利益是国家的使命与职责。[7]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对象的共同利益,小至一个独立个体,大到一个主权国家,乃至人类共同体,均具有共同的利益交集。在我国宪制体系下,公共利益具有人民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国家全部利益。其中,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国家机构又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故国家机构的来源与产生目的均具有人民性。国家机关作为国家层面最为强大的组织,理所应当肩负起人民的代言人这一角色,即公共利益的代表。诚然,我国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监察委等均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着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能。但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有机部分,一方面,本能地具有代表公共利益的宪法职责与使命,《意见》亦强调了检察机关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唯一赋予法律监督职能的权能机构,天然肩负着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来保护国家和人民公共利益的宪法使命。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自身不仅具有唯一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宪法职能,还具有检察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这些鲜明的特征彰显了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的守护底色,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行权特色,可见中国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8]申言之,一方面,检察机关自身的传统刑事职能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安全、公平、有序公共环境的诉求,也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修复了社会已损关系;另一方面,除传统的人身、财产等利益外,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自身的公益诉讼、纠正违法以及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手段维护人民群众的其他公共利益,满足新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在民主、正义、法治等非物质性方面的新需求。可以说,人民的公共利益延伸至何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就履行在何处,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与法律监督的双重属性特征是中国特色检察监督的鲜明底色。

(三)司法性与监督性

在我国现行宪体下,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能兼具司法性与监督性,呈现出中国宪政语境下的法律监督特征。一方面,宪法等法律规范赋予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二机构平行的权力层级,且二机构主体及所属人员的宪法地位、任命方式、组织架构亦处在同一宪法平层,检察机关与法院在我国宪制语境下以及司法实践中同属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本能上就具有司法属性;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亲历性法律监督方式使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也呈现出鲜明的司法性特征,司法性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权基底,也是制约行政权、审判权等其他权力的检察特征,司法的属性特点使得检察机关可以亲历行权机关权力的边界,对权力的行使方式、行使对象、行使效益作出最为直观的法律判断,这种法律监督方式对于执法司法机关违法问题发现更为及时、监督过程更为亲历、纠正违法效果更为显著。同时,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天然地具有一般监督的属性特征,在新时代背景下,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机构体系变革为“一府一委两院”,检察机关的部分职能划归于监察委,监察委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对公职人员进行专门监督,监察委这种监督方式属于国家监督体系下的特殊监督方式;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与监察委的特殊监督作为两种不同的监督集合互为补充,加之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方式,构成了我国宪制下的特殊监督体系。

三、宪法视角下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路径分析

《意见》强调,进入新发展阶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与社会发展、人民诉求有不尽适应之处,还存有提升完善的监督空间,检察机关应立足中国宪政的机构定位,充分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为建设新时代法治中国贡献检察智慧。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政治基底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中国特色宪政的根本优势,也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最有力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9]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法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坚力量,也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需结合自身的宪法定位、职责权能,将党的领导贯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全领域全流程,才能更好地肩负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检察监督责任。检察工作作为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规范的制度保障和良好的运行指引。检察机关只有紧紧依靠在各级党委周围,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相关精神,才能在新时代背景下将法律监督工作做好。一方面,各级检察机关可以将法律监督实际情况向相应党委进行定期汇报,在党委领导下与监察监督、政协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同时可与相关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形成检察监督整改领导小组,落实并明确监督整改领导主体责任;另一方面,还可以将法律监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在党委领导下及时与相关部门对接交流,并可以建立监督部门与被监督部门的互动交流机制,同时将被监督机关监督整改情况纳入工作考核以及法治建设考核,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际质效,规范并完善相关机关执法、司法活动。

    (二)刚柔并施,是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关键一招

    在我国宪政模式下,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人大之下产生国家机构并划分职能权限,例如行政机关对应行政权、监察委员会对应监察权、人民检察院对应检察权等,上述国家机构以及对应的权利位阶均属于平行层级,可见我国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基本关系以分工负责的模式为原则,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属于宪法位阶更高的权能,因此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监督的方式不能仅局限于刚性的抗诉、纠正意见等传统方式,应以平等主体之间的建议、倡导形式的柔性检察监督为主,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应注重刚柔并施,减少被监督者抵触情绪,提高被监督者的接受度。首先,对于司法执法机关办案活动的程序或实体错误,检察机关应发挥出“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融入式监督方式,及时发现问题、指出问题,协力与被监督机关解决问题,注重柔和监督,减少被监督者抵触情绪;其次,将双赢多赢共赢监督思想融入贯彻到检察监督的全过程,检察机关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与相应部门组成问题整改专项小组,以平等互动、真诚交流的方式建立良性互动渠道,推动问题及时解决,提高相关被监督机关履职水平,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从而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最后,善于将政治智慧和检察监督法定方式相结合,在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开展各项监督工作,形成诉源工作的社会治理共力。检察机关可以运用政法一体化平台、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定期发布属地法律监督报告、监督情况分析等,以数据可视化形式提高各执法司法部门问题整改质效,让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们形成监督合力,以数字赋能的方式提高社会治理的共同水平。

(三)保障人权,是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民生本色

在我国宪制体系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0]是检察机关的责任与使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体现着监督为民的民生本色,申言之,检察监督有着保护人民群众切身权益的功能作用。首先,人权保护工作是检察机关的天然使命,检察机关应发挥人权保障专门机关的功能。[11]通过对刑事案件中事实、法律适用的审查监督,准确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认罪认罚制度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司法政策,对当事人是否有逮捕必要、羁押必要、起诉必要进行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审查监督,用法律监督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权力救济,为社会对立面做减法,为人权保护做加法;其次,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中,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应通过法律监督的典型案例传播社会正能量,例如“昆山反杀案”、“赵宇见义勇为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督、“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检察机关经法律监督启动自诉转公诉程序等都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通过法律监督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感,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最后,应注重树立统一的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尺度标准,让人权保障工作行稳致远。法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仅是职能分工的不同,都应秉承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履行好各自的宪法职能定位。申言之,共同的法律适用理念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所在,不能仅靠事后的法律监督进行纠正,这不仅不利于被监督单位工作有效开展,更重要的是破坏了人民群众对于国家机构的信任感。检察机关可以借助同堂培训、同台研讨的方式,深化相关被监督单位人员理念认知,提高适用法律水平,更新执法司法理念,将法律监督工作“前移”,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协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四大检察,是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全面布局

检察权作为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权能,检察机关应打破传统刑事检察思维,结合新时代法律监督的具体要求,将法律监督工作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各领域范畴,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发展。首先,新时代背景下,社会关系纷繁复杂,随之对应的法律关系也呈现出交叉叠合的特征,单一的部门法不能完全涵盖此类法律关系,需要多个部门法的整体考量与适用。与此对应,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的检察机关也不能仅仅将法律监督按照部门法的分类简单划分为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独立领域,检察机关各内设部门应加强监督合力,打破内设部门分工壁垒。例如,对于刑事部门在刑事案件中发现的民事、行政监督问题,刑事部门应及时移送民事、行政监督部门,并可以成立相应联合专班,以横跨刑事、民事、行政各法律部门的宏观监督视角对案件进行精准监督,探索联合交叉监督模式;其次,建立专业人员互通机制,培养各领域法律监督专业力量。相对于刑事监督,民事、行政等监督在客观上存在人员专业素质较低以及人员配置较少等问题,建议通过建立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行政机构的人才互通交流渠道,以解决检察机关人员在民事、行政领域亲历性不足,实务经验欠缺等问题,同时,各机关人才通过多渠道的相互交流、相互磨合,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各机关单位及人员形成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树立共同的司法执法理念;最后,将民事、行政领域的检察监督条款纳入各部门法中,增强全社会检察监督意识。例如,在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规范中增加检察监督条款,在部门法层面树立检察监督的权威,增强当事机关被监督的履责意识。

 



[1] 习近平: 《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 6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15 页。

[2] 〔美〕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北京: 华夏出版社,1987 年,第 104 页。

[3]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 年版,第 4 页。

[4] 参见 《彭真文选》(一九四一—一九九O年),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377 页。

[5] 参见樊崇义、吴宏耀、种松志主编:《域外检察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第172 - 192 页。

[6] 参见〔日〕法务省刑事局编: 《日本检察讲义》,杨磊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 年,第21 页。

[7]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卷),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55 页。

[8] 《习近平致信祝贺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新华社 2017 9 11 日电。

[9]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2页。

[10]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 11 11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11] 樊崇义主编: 《检察制度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4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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