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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调研
社区矫正数字化检察监督路径探析
时间:2022-07-19  作者:郝永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 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信息化、智能化的建设,检察大数据的多场景应用,是推动检察工作新时代新发展、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的强大引擎和动力。作为对刑罚执行活动之一的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必须在立足社区矫正制度设计和本职工作特点的基础上,及时跟上大数据和智能化的时代潮流,以数字化检察监督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新发展。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数字化   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作为与传统的监禁型刑罚执行方式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型刑罚执行方式,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和制度设计优势,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相对于监禁型刑罚,社区矫正更加侧重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在促进罪犯早日回归社会的同时进一步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还可以避免监禁型刑罚执行中常见的“交叉感染”,预防和减少再次犯罪,降低刑罚的执行成本。在大数据应用风起云涌的今天,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却常感“力不从心”,面临着诸如信息不通、刚性不足、模式单一、人员缺乏的困境。因此,借助于检察大数据的应用,对社区矫正实施数字化检察监督,是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制度设计功能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经和有效之路。

一、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被动性、滞后性明显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被动性和滞后性明显的主要原因,除了社区矫正本身涉及的节点、环节较多、接触人员繁杂以外,主要是无法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实现信息即时共享,无法第一时间获取社区矫正相关违规违法线索信息,无法第一时间进行同步检察监督。这也导致检察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违规线索严重迟滞,往往是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很长一段时间之后,通过对事后的相关卷宗材料进行审查或依靠其他单位的线索移送才能得知,此时再进行监督也只能事后监督,使得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始终处于一种被动和滞后状态。以本院为例,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过程中,经常遇到社区矫正罪犯在矫正期间因违法犯罪或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行政拘留,而公安机关往往不会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只能在相关刑事案件报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时通过审查卷宗材料才能得知,或者是司法行政机关无法联系到相应社区矫正罪犯,花费诸多司法资源多方查找后才确定相关罪犯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后再通知检察机关,此时检察机关才能依法对公安机关未通知的事项进行跟进监督,距离事发当时已经过去很久,监督滞后性明显的同时影响监督质效和监督意见的采纳,在一定程度上亦造成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较为传统单一

当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监督,采用的都是诸如走访司法所、派出所,审查相关工作档案,与社区矫正罪面对面犯谈话等相对传统的方式,监督手段比较传统单一,且往往都是需要到现场进行监督。受制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人员力量的不足,很多需要实际到场后才有可能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线索,由于不能全部安排人员实际到场监督,无法做到监督的全覆盖,只能进行一些选择性的监督,在错失监督线索的同时无法及时对相关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导致社区矫正罪犯不得不面临被收监等情形,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矛盾。而检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或是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或是书面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这些监督实际上都是一种事后的监督。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刚性不足

口头监督纠正质效暂且不提,对于已经书面发出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关被监督部门是否真正整改落实,检察机关缺乏相应的继续跟踪监督机制和更为严厉的监督措施。检察机关基本只能是依据被监督部门回复的文书来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判断,而被监督部门所回复文书上往往都会写明已采纳意见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是否存在以回复文书纠正代替实际整改的情形,检察机关无法予以准确判断。如上文所提到的社区矫正罪犯在服刑期间因违法犯罪或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后未通知检察机关的情况,由于公安机关曾多次未通知本院,本院针对该问题多次通过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过纠正,每次公安机关虽然书面回复已经整改落实,但屡次纠正屡次再犯的结果证实显然公安机关对于此类行为的整改落实并未真正到位,检察机关也只能发现一次纠正一次,就同一监督事项屡次进行监督,实际监督效果并不理想,同时也加剧了被监督机关的逆反心理。

(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力量薄弱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由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本身业务繁多,除监所检察、羁押期限检察、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检察、财产刑执行检察等常规工作之外,还承担着需要投入更多精力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12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又增加了对辖区内看守所进行巡回检查的职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虽然只是其中一项职能,但该职能涉及知识广、易出问题点多、可监督点多,相关法律法律更新完善较快,需要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多个部门打交道,需要熟悉较多的新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而基层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往往只有2-3人构成,且人员流动性较大,如此情况下很难顾及到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很难实现对社区矫正的全方位监督。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各方信息共享未能实现

由于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机关之间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不能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的数据即时共享,检察机关矫正信息的获取只能依赖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监狱机关事后文书的送达。而传统的文书送达方式不仅效率较低,容易造成文书的延迟,甚至会出现文书的丢失等情况,造成检察机关获取信息的不及时、不完整,不利于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监督手段智能化不够

如前文所言,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主要通过查阅文书、实地走访的传统方式实现,而这两种方式都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到司法所、派出所内检察才能实现。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本身“多”“繁”“杂”“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本人人员严重不足的双重压力下,这种监督方式的监督效果可想而知。以本院为例,辖内共有17个司法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用人员3人,抛开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等其他工作不说,即使全部人员投入到社区矫正检察中,要想检察完17个司法所,至少需要一周到两周的时间,而这期间的其他工作只能暂时搁置,对部门整体工作的推进带来不良影响。

(三)整改落实缺乏监督措施

现阶段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可以采取的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就是制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更具有强制力的惩罚措施。被监督单位本身也面临人员不足、案件繁多等各类问题,对被进行监督本身就“心怀不满”,在没有其他强有力的惩罚措施的情况下,被监督单位对检察机关监督意见不予采纳基本不会造成其他不利后果,不采纳的成本较低,或者形式上予以采纳,但实际上拖延纠正甚至是置之不理,使得检察机关监督成效不佳,监督初衷未能充分达到。

三、社区矫正数字化检察监督的探索与思考

(一)构建社区矫正执线上行信息共享平台

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机关共同建立统一的电子信息平台,实现社区矫正相关信息数据“线上”共享和互通,定期在线收集、比对、更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动态信息、在册人员台账等,即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变化;平台上按照工作内容设置不同模块,对社区矫正对象形成动态跟踪、远程监管,根据各类情形的风险程度设置不同等级风险进行预报警,及时制止消除风险,对发现的交付执行、监管等环节的不当行为提出监督意见,通过网络实现精准和即时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将传统的线下文书传递改为线上传送,提升效率的同时降低风险,尤其是在当前疫情形势下,做到“人在网上管,事在网上查,件在网上收,错在网上督”。

(二)建立远程视频在线监督平台

联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全区性的远程视频在线监督平台,实现辖内的17个司法所远程视频社区矫正监督全覆盖,借助可视化对讲、同步录音录像等远程视频信息技术,结合相关APP、微信等电子通讯设备载体,对社区矫正机构举行的入矫宣告、训诫、警告等活动实施同步监督并发表监督意见,同步开展相关专项检察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线上实时法律教育。社区矫正过程中遇到临时性、紧迫性问题,可通过平台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召开会议进行协商,还可定时通过平台召开联席会议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条件成熟后,针对社区矫正中遇到的需要公开听证的事项,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远程视频形式参与检察听证并发表意见。

(三)充分利用现有数据智库推动矫正监督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统一应用业务系统、裁判文书网以及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研发的刑罚交付执行一体化监督系统、财产刑执行一体化监督系统的数据支撑作用,从中发现有价值的数据线索,创建新的社区矫正数字化检察监督应用场景。充分发挥“北大法宝”“检答网”等现有可用数据库资源作用,为社区矫正案件办理提供理论支持。收集整理和充分利用省检察院集中收集发布的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建立刑事执行检察法律法规库,为监督工作提供精准法律支持。

四、结语

检察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构,如监督质效良好则对社区矫正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以及进一步完善发展会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检查监督智能化、信息化的建设上,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数字场景的应用上相对滞后,大大降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效率的同时不利于监督质效的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智能化、数字化发展和多场景大数据应用,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制度设计功能和价值优势的必经也是有效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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