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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
时间:2023-10-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要:随着财富类型的多元化以及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有类型和处分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中面对的财产类型也不断翻新,人寿保单现金价值作为一种新的财产类型越来越多的进入到执行环节,人寿保单现金价值能否作为执行标的、如何执行以及利害关系人如何救济等都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难题,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统一的执行规范,导致了人寿保单现金价值认知和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关键字:现金价值、强制执行、权利救济

一、何谓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长期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概率来确定保险费率,事故发生概率高则保险费率高,反之则保险费率低。但在长期人身保险尤其是寿险业务中,由于缴费期长,随着被保险人年龄增加,事故发生率提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至接近100%,从而既使投保人难以承受,也将使保险失去意义。为此,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计算将投保人需要缴纳的全部保费均摊至整个缴费期,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这样一来,被保险人年轻时,由于出险概率低,投保人所交保费比实际所需要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当被保险人年老,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时,不足的部分将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以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形式滚存累积,形成保单的现金价值,从而类似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基于现金价值的此种性质,其所有权属于投保人,且投保人对于现金价值的所有权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无论投保人退保或保险人以何种事由解除合同,保险人均应向投保人或受益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1]

由于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用于承保制单、结算代理人手续费、员工工资等的各项管理费用开支较大,保险费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将所剩无几。因此,保险费需积累一定期间后方产生现金价值,这一积累期通常被规定或约定为交足两年以上保费[2]

二、对人寿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的司法现状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第四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所投的商业保险,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处分被执行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但不得强制解除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和被执行人对理赔金额有争议的,对无争议的部分可予执行;对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决定是否执行。对被执行人所设的用于缴纳保险费的账户,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扣划该账户内的款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划扣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可以强制执行。

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年3月3日)问题十一、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现金价值,法院能否强制执行?首先,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其次,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再次,如果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的保险金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各省对于人寿保单能否强制执行意见差异较大,北京和广东原则上不支持强制解除,浙江省有条件支持对保单强制执行。实践中,人寿保险产品类型趋于多样化,很难将其明确划分为投资型或非投资型,复合型的人寿保险产品也给执行工作带来不少冲击。浙江地区虽然出台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规定,但缺乏统一的操作细则和查扣手段,导致人寿保单执行工作出现混乱。

三、保单现金价值能否作为执行标的

保单现金价值作为一种债权是保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才享有的,法院能否将其作为执行标的?除了法定的解除情形外,如果作为债务人的投保人不主动解除保险合同,那么法院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现金价值采取执行措施?

否定说认为《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249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和处置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并未将人寿保单现金价值列举为被执行财产。而人民法院强制解除保险合同也没有法律依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由此可知,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而保险人除法定或约定外不得解除合同。在投保人不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代位强制解除合同或施压保险人解除合同,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肯定说认为执行标的财产分为物和财产权利,主要有不动产、特殊动产、存款、现金、基金、有价证券、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而保单现金价值,如前所述,其本质上是投保人在保险机构的一种“储蓄”,在保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进行返还,且现金价值可以通过计算得出确定的数值,故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同时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目的,法院可依职权解除人寿保险合同,促使现金价值给付条件成就,并对保单现金价值采取变价或划转等强制执行措施。

笔者认同肯定说。首先,人寿保单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是一种相对权,一方是投保人,一方是保险人,主体明确,符合债权相对性的确定原则。

其次,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金额具有确定性。《保险法》第47条已经明确在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实务中保险人通常以通常以现金价值表的形式将不同时期投保人可获得的保险现金价值予以列明。

最后,将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纳入执行标的,能够有效阻断“恶意避债”或消极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第8项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因此我国采取限制投保高额保单的执行措施是对启动执行程序后债务人未来责任财产减少行为的约束,而对执行程序启动前债务人通过购买高额保单的行为难以起到司法惩戒与禁绝的作用。将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纳入执行标的,能够有效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其可能面临保单被冻结、被退保从而导致保险合同目的丧失的风险。

四、对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面临的问题和解决路径

人寿保险合同是发生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同时又涉及被保险人、受益人,因此法院在对保单现金价值采取执行措施时,必然会对各方权益产生影响。

(一)合理处理债权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实践中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人寿保单时,保险公司可能面临两难的境地,甚至会招致法律风险。在法院要求对保单进行冻结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核算出相应的现金价值,对保单进行冻结问题不大。但在法院作出划扣裁定,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将保单现金价值划至指定账户时,若保险公司协助执行,或对保单强制退保并支付现金价值,则保险公司因违反保险合同约定而面临被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若不执行,则法院会以妨害执行活动为由对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不同保险公司对于法院能否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也有不同理解,甚至提出执行异议[3]

笔者认为,在肯定法院有权对人寿保单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的配合义务是毋庸置疑的,之所以会出现保险公司拒不配合的情况,根源在于上位法未对人寿保单可否强制执行进行明确,以及保险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不明。因此需要尽快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

(二)合理处理债权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保单现金价值远远小于保单到期后的保险金,因此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获得的现金价值与合同存续下投保人所能享有的利益存在巨大差异,特别是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分属不同主体时,保单利益会牵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虽然人寿保险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一份保单可以同时满足风险覆盖、生活保障以及储蓄投资等多种投保需求,但如果法院不考虑具体情况,对作为被执行人的投保人享有的保单一律强制退保,有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笔者认为,法院在对保单强制执行时,应先采取冻结的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但考虑到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无法通知或有意逃避法院的寻找,可由保险公司通知保单的关联人员。在此期间,被执行人或关联人员愿意自觉履行支付义务或代为履行的,法院应暂缓对保单的执行。

(三)建立保险资产执行协作机制

目前最高法并未与银保监局就保险产品协查建立合作机制,普通债权人又无法获悉被执行人投保信息,导致保险现金价值执行工作停滞不前。因此,笔者建议,应对照银行存款查询模式,尽快建立法院与保险机构之间的线上查询模式,对法院查询、冻结、特殊账户处理以及顺位问题进行明确,推动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规范执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4执异11号,保险公司就协助执行的相关问题,提起执行异议,认为现金价值提取的前提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是投保人的专属权利;被保险人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和期待利益应受到保护。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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