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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调研
毒品案件技术侦查证据的诉讼转化 与实践使用
时间:2023-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侦查一章中新增技术侦查措施,为技术侦查证据使用提供法律保障。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现有一审刑事判决为基础,在司法实践视野下对毒品案件中技术侦查证据使用作实证调研,重构毒品案件技术侦查证据适用的实务规则,以实现对该类案件的精准化办理。

关键词:技术侦查、毒品、程序、侦控

在我国,技术侦查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据侦查需要,经过严格审批,对特定案件适用具有高度技术性、秘密性技术侦查措施的诉讼活动。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期限、程序、形式以及结果等内容加以规范,其中第150[1]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类型。

一、毒品案件中技术侦查证据使用的实践样态

(一)毒品案件技术侦查证据使用的法律规制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院规则》)第九章第九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办案规定》)第八章第十节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四章第八节均对技术侦查作出专门规定,具体规范现状如下:

1技术侦查收集材料形式

根据《刑诉法》第151-152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并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但是现行立法并未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进行明确,《高检规则》对此也未予回应。根据《公安规定》第264条,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可以实施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技术侦查措施。由此可以推知,我国侦查机关所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多以监控为主,由此收集的材料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为主要类型,辅之相关的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

2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首先,《刑诉法》并未对采取其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予以单独强调,由此凸显了技术侦查所获信息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特殊性。其次,可以意味着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不是必然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该类证据的采信具有自由裁量权。例如,若采取技术侦查所获取的信息资料与案件无直接关联,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若出于保证技术侦查的秘密性以及对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考虑,侦控机关可只将收集的资料用作侦查活动的线索而非证据使用。

3技术侦查证据核查的三种方式

《刑诉法》和《刑诉解释》明确,对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如果当庭调查技术侦查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拘束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在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由此可见,技术侦查证据的核查包括三种方式:一是通过普通法庭调查程序;二是出于保护侦查人员和侦查秘密的需要,在不改变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采用变声、模糊处理等特殊技术手段对侦查人员及相关材料进行保护;三是由审判人员于庭外核实。

(二)毒品案件技术侦查证据使用的实践检视

本文区别于以往文章从证据转账、证据审查、庭审运用等困境阐述,将以侦控、辩护、裁判为视角分析当前毒品案件中技术侦查证据面临的困境。

1侦控视角

随着办案技术的提升,通过技术侦查手段监控毒品案件犯罪分子的通话,进而在毒品犯罪过程中实施抓捕的案件日渐增多。因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零口供概率高,故如果不使用技术侦查证据将导致该类案件易出现因缺乏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证据而将其释放的情况。技术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往往成为案件批捕、起诉和审判的关键证据,由此导致技术侦查措施成为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主要甚至是首要措施[2]然而,因对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如质证等方面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庭审过程中泄密现象严重,故技术侦查部门大多不愿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移交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信息资料。又因技术侦查部门对技术侦查材料管控严格,司法机关难以对技术侦查录音等材料进行声纹鉴定,导致案件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由此造成侦查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情报破获的毒品案件在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时零口供又缺乏其他证据时,检察机关只能在疑罪从无的原则指引下对案件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2辩护视角

技术侦查问题四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关注的焦点。律师通常将辩护要点集中在以下方面:其一是开始技术侦查的时间节点。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须在立案后才能采取,因此侦查机关在立案前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具有证据资格。其二,技术侦查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例如,侦查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技术侦查取证是否规范?其三,技术侦查证据的调查核实。律师通常主张技术侦查证据需经当庭出示、质证,确认无误后才可作为定案证据,对于未予出示、质证的证据,律师将对其提出不予采纳的辩驳。上述辩点反映出当前实践中技术侦查措施的采取与技术侦查证据使用上存在的问题。

3裁判视角

由于毒品案件难以取得其他证据,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技术侦查证据对于审判人员认定案件并准确定罪量刑的作用举足轻重。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和司法责任制的影响下,审判人员对于在毒品案件中使用技术侦查证据的反响热烈。一方面,要求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随案移送,并附相关说明,技术侦查证据须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另一方面,要求侦查机关配合庭外核实,且庭外核实过程中要求辩护律师参与。然而,笔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现有的一审判决书情况来看,绝大多数裁判文书并未写明对于技术侦查证据的调查核实状况,仅单纯陈述某种技术侦查证据证明了某种事实,未能反映侦查机关获取技术侦查证据的合法性与人民法院认定技术侦查证据的合理性。此外,技术侦查部门基于保密需求,极少出庭对技术侦查取得的证据作出说明,导致法院对于一些存在瑕疵的技术侦查证据未予认定,导致最终对被告人作出轻判甚至无罪的判决。

二、毒品案件中技术侦查证据使用的诉讼价值

技术侦查类证据往往会扩大对其合理性和正当性的价值运用,剥夺犯罪嫌疑人权益,导致对技术侦查类证据的运用失去合理依据。长期以来,毒品案件作为严重犯罪案件,通过一般侦查手段难以及时被发现、固定证据。加之互联网带来涉毒活动高发,成为涉毒行为聚集地,不法分子利用大众网络平台发布涉毒信息,采用数字货币支付毒资,使用邮寄、同城快递等运送毒品,中途变更收货地址,交易两头不见人,加大了发现线索和收集证据的难度。因此,在毒品案件中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技术侦查措施被法律明文规定之前,由于担心将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会带来暴露取证方法、危及有关人员人身安全等问题,故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公诉机关可能因缺乏证据而无法将有关毒品案件顺利移交给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能因缺乏实质性的定罪量刑证据而不得不对有关毒品案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由此奠定了技术侦查获取的信息资料作为证据的法律基础。然而,因技术侦查在方法、设备等方面具有高度专业性和隐蔽性,为了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保障侦查人员的生命安全,对于所采取的技术侦查和由此获取的信息资料存在保密的必要。另一方面为了惩罚犯罪,保证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诉讼活动,将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信息资料转化为相关证据使用具有现实需求。因此,强调在毒品案件中合法采取技术侦查的同时,也需要关注技术侦查证据的形式转化和使用问题,以协调技术侦查的秘密性与打击毒品犯罪之间的关系。

三、毒品案件中技术侦查证据使用的完善路径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第3条规定:“......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然而,由前述可知,在毒品案件中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公安机关技术侦查部门大量采取监听、监控等技术侦查手段获取毒品案件的相关线索及证据,以抓获犯罪嫌疑人。但技术侦查部门认为,其实施的技术侦查措施中牵扯到国家秘密、技术侦查人员身份信息,需要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保密。同时,公安机关拥有大量关于技术侦查的内部规定,这些内部规定就成为其拒不提供原始技术侦查材料的挡箭牌[3]因技术侦查部门自行保留原始材料,或者以文字稿的形式转化相关材料并附以情况说明,故检察机关时常因无法获得侦查机关取得的关键性技术侦查证据而无法准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此既无法顺利对毒品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在提起公诉之后,审判机关因缺乏关键性证据而无法准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因此,综合考量毒品犯罪的严重性以及技术侦查证据对于办理毒品案件的重要性,需对技术侦查证据在毒品案件中的使用规范加以完善。

1、参照执行毒品案件收集和审查证据规则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收集和审查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率先明确了办理毒品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标准,其中分为一般规定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三大部分。此外,还单独对技术侦查证据作出规定:《意见》第24-27条对技术侦查证据的制作、移送和保密工作等提出具体要求;第46-49条则明确对毒品案件中技术侦查证据着重审查的内容等规定。上述规定对技术侦查证据提出原则性要求,用以指导实践中侦查机关开展的技术侦查活动,进一步加深刑事诉讼领域对使用技术侦查的目的性认识。各地区可以在上述《意见》的指导下,围绕毒品案件证据的转化、保密、质证等内容进一步出台细化的文件,规范毒品案件的办理。

2、严格技术侦查的程序规范

技术侦查措施是针对特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适用,经过严格批准程序是采取技术侦查的必要条件。因此,侦查机关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前需要经过批准获取批准文书。此外,证据取向的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应当是一种例外情形,绝大多数案件中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主要是用于获取指导侦查进行的各种材料线索,而非搜集定案根据,只有在毒品犯罪等极其特殊的案件类型中其他证据种类极其有限时,技术侦查材料才不得不用作最后的证据。[4]实践中坚持技术侦查证据最后使用是原则。其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且在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将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和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附卷。当然在允许辩护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文书的同时,应当明确其保密义务,此项义务同时也规范侦查人员。在技术侦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侦查人员须予以保密,防止因技术侦查败露为犯罪嫌疑人创造逃跑的机会,也避免因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损害与案件无关人员的人身、财产权益。

3规范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和审查程序

首先,明确技术侦查部门在检察机关的配合下,根据诉讼要求技术移交技术侦查材料并附卷相关说明,从而推动技术侦查材料适时转化为诉讼程序,保证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活动进行。其次,司法机关应当做好技术侦查证据的保密工作,优化且细化质证方式,避免因庭审活动泄露技术侦查方法或内容,从而导致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进一步增强,妨碍技术侦查部门的后续工作甚至威胁技术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笔者认为,可通过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辩护人签署保密协议后,通过庭前会议的方式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秘密质证,或者在法庭之外由审判人员在公诉人、辩护人在场参与的前提下进行核查。

四、余论

新时期检察环节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并不仅是一诉了之,而是积极探索多部门协作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如我国毒品的来源主要是境内制毒与境外走私,必须坚持边境管控,严格防止毒品内流;又如毒品犯罪链条的中断是贩卖运输毒品、斩断毒品运送通道;而毒品犯罪下游为吸毒者,因此更需要防止重点人群吸毒,加大对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的打击力度。不同类型的毒品犯罪的发生机理、社会危害性以及可预防性都有明显差异,必须区分不同犯罪的治理模式,实现精准治理。



[1]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2]王锐园:《毒品犯罪案件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研究》,载于《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3]参见宋志军、杨奇山:《论毒品犯罪案件技术侦查的证据转化》,载于《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4]陈卫东:《理性审视技术侦查立法》,载于《法制日报》201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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