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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浙江1例入选!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2-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等七人危害钱塘江海塘防洪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水灾害防治  犯罪线索移送  “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要旨】

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机制作用,针对挖掘一线海塘用于倾倒工程渣土,严重危害海塘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公益损害责任的同时,深挖刑事犯罪线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形成保护海塘合力,有效防治水灾害发生。

【基本案情】

20207月汛期期间,王某甲、俞某等人经过预谋,利用挖掘机在绍兴市越城区钱塘江与曹娥江交汇处的钱塘江海塘开挖深坑,其中在护塘地共计开挖4处面积达1716平方米的深沟,为非法倾倒工程渣土准备场地;在背水坡开挖1处长7米宽4米深2.5米的深坑作“中转站”,为转运渣土提供便利。经王某乙介绍,周某管理的渣土车队在此区域偷倒工程渣土43车,渣土均被堆弃在护塘地上。上述行为既破坏海塘堤身原始断面和坡面植被,影响海塘防渗和稳定安全,又影响了护塘河河岸稳定,缩窄河道过流断面,妨碍行洪安全。

【调查和诉讼】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水利局(以下简称区水利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的意见》要求,根据“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将本案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越城区院)。检察机关立案后,于2020731日联合区水利局进行现场勘察,调查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在损害社会公益的同时涉嫌刑事犯罪,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088日,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精准打击犯罪,越城区院介入引导公安侦查。针对办案中涉及水利专业问题,越城区院商请区水利局委托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开展安全影响评估和修复设计。经评估,相关人员在钱塘江海塘开挖深坑、弃置渣土的行为,严重影响海塘防渗和行洪安全。越城区院综合全案证据,根据安全影响评估意见、修复方案等,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批捕、起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1月,区水利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涉案海塘进行应急修复,于主汛期前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2021413日,越城区院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王某甲、俞某等5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5名被告连带承担受损海塘的全部修复费用23.8万余元;王某乙、周某2人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非法倾倒工程渣土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亦应承担渣土清运等4万余元费用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1528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当庭作出判决,5名被告人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涉案全部被告(人)均认罪服判,主动缴纳了赔偿款。案后,越城区院、区水利局在案发现场设立海塘安全警示教育点,联合开展警示教育,提升公众共同守护钱塘江堤坝安全的意识。

【典型意义】

钱塘江一线海塘经历过钱塘江大潮、特大台风考验,维系着数百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道重要的安全屏障。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建立水利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在办案中相互提供专业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为案件准确办理提供有力支撑。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准确惩办违法犯罪,挽回公益损失,有效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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