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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2019年度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20-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18日在越城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周江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9年工作

 

2019年,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三个越城建设、打造全市首位度中心城区等全区发展目标,深化法律监督,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年共办结各类案件4542件,刑事一线检察官人均结案179件。

一、发挥法治护航作用,着力强化服务大局的检察担当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办结审查逮捕案件6721195人、审查起诉案件18273065人。突出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故意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批捕13人、起诉13人。突出维护公民财产安全,对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批捕290人、起诉593人。突出维护网络安全,对网络黄赌毒、网络传销、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犯罪,批捕27人、起诉364人。突出维护公共安全,准确把握省公检法三家《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坚持宽严相济,提升“醉驾”问题系统、综合、精准治理水平。办理了公安部督办的虚开发票税额达4.45亿元的官某某22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引发社会舆论关注的何某某故意杀人抛尸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办理的北京瑞智华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某7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被评为“浙江省互联网十大检察案例”

持续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服务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打击非法传销、集资诈骗、P2P平台诈骗、套路贷等金融领域犯罪,批捕54人、起诉94人。服务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发挥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司法扶贫的特色和优势,重点针对因案致贫人员有效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真扶贫、扶真贫,办理了某某司法救助案等案件15件,发放司法救助金29.6万元。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检察,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批捕8人、起诉52人,立案生态环保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0件。

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转段攻坚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共批捕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138人,起诉120人,增诉6办理了省委政法委挂牌督办的吴某某14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柳某某5人恶势力集团套路贷案等重大案件。坚持依法办案,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依法不予认定黑恶案件950依法追加认定黑恶案件310人。坚持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打财断血同步进行,移送保护伞线索3条,18被立案查处;联合公安机关、法院扣押、冻结涉黑涉恶案件财产1393元。

积极融入反腐败工作大局。积极构建与监察委的办案协作机制,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有序衔接,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共受理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2222人,起诉1620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涉嫌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起诉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省首例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案

二、聚焦四大检察主业,全力守护公平正义的司法防线

做优刑事检察监督。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存疑不捕195人,无罪不捕3人,存疑不起诉50人,绝对不起诉40人,监督立案38人,监督撤案4人,纠正漏捕2人,追诉漏罪漏犯39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4份。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提出抗诉1023人。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开展涉黑涉恶案件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立案监督21件;针对禁止令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共向相关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均获采纳纠正,办理了全省首例禁止令执行监督案;办理特赦检察监督案件59件,依法对辖内服刑罪犯的特赦工作进行监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51件,113名在押人员经建议后被变更强制措施;创新案件办理机制,采取双向提示法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精品案件”。

做强民事检察监督。强化对法院诉讼活动的监督,取得区法院的积极支持,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共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79件,其中,提请抗诉14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4件,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经法院再审改判60件(含积存)。加强对审判活动、执行活动、审执人员违法的监督,共制发检察建议12份,以个案检察建议促使同类问题得以改进。深入开展打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监督虚假诉讼案件获法院再审改判34件(含积存),自行调查并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线索79人,让打假官司者吃上真官司。办理了祝某某虚假诉讼案、绍兴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等重大案件。

做实行政检察监督。依法履行“一手托两家”的行政检察职责,监督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共办结行政生效裁判结果、审判活动监督案件25件。扎实开展行政非诉执行“裁执分离”专项监督活动,办结监督案件51件。联合区法院、区司法局出台文件,加强和规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办理的王某某与柯桥区人社局、市人社局工伤行政认定检察监督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精品案例”,工作做法获省检察院检察长批示肯定,并获最高检领导表扬。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及英雄烈士保护领域,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6件,同比增长62.5%,均获行政机关采纳并积极整改;提起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1件,被省检察院评为“‘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成绩突出集体”。办理的绍兴建筑工地环境违法监督行政公益诉讼案,获市检察院检察长批示,呈报的问题信息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办理的金麒麟虚假医疗器械广告整治公益诉讼案,先后被央视《新闻直播间》、浙江新闻客户端等媒体报道。办理的古桥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被评为“全省检察公益诉讼两周年优秀案例”,立足该案开展文物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办理了涉及三江闸、进士第牌坊等省市区级文保单位保护系列公益诉讼案,工作做法先后被《检察日报》《浙江法制报》报道。稳步探索“等”外领域公益诉讼,办理的骚扰电话侵占120急救热线公益诉讼案,被《浙江法制报》专题报道。

三、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助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立足检察职能开展三服务活动。坚决打击合同诈骗、泄露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等侵害企业利益犯罪,批捕17人,起诉19人。审慎办理民营企业负责人管理者和业务骨干涉罪案件,慎重采取强制措施,扎实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31人作出不捕决定,对11人变更强制措施,对49人提出判处轻刑、缓刑的量刑建议。妥善办理了某某合同诈骗案、朱某某6人污染环境案等涉企案件,有效避免案子办了,企业垮了延伸工作触角,院领导共带队走访律所34家、银行6家、村(社区)15个,协调解决律师、金融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反映的涉法问题230个。

扎实推进检察环节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建设,联合绍兴E打造网上举报中心,让群众告状不出门”“维权不出户。共受理群众举报线索412件,已审查办理217件,通过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纠正22件。贯彻落实最高检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出台文件主动作出六项承诺,对受理的各类信访事项,100%做到七日内程序性答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

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施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对15名预付赔偿保证金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变更强制措施。开展刑事和解、不起诉听证等工作,加强诉源治理。践行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对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坚持少捕慎诉,共对240人作出有罪不捕决定,对645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探索建立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机制,由律师协会推荐辖内知名律师列席检察长接待日,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全省控申检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工作交流会在我院召开现场会,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网上举报中心工作做法获省检察院领导充分肯定。

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办理的金某某非法拘禁、强奸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精品案例”。坚决贯彻对未成年人的“少捕慎诉”理念,涉罪未成年人不捕率为53.8%、不诉率为68.7%。持续推进“一站式”办案模式,对10名被性侵未成年人“一站式”取证。扎实开展社会化帮教,被列为“浙江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对未成年人观护帮教51人、心理干预86人,对家长开展亲职教育66人。深入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对全区在校从业人员违法犯罪情况全面排查并督促整改,促进校园及校园周边社会治理,相关经验在全省未检工作会议上作交流。

四、持续深化检察改革,聚力增强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

稳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按照上级院的统一部署,以专业化为方向,将现有内设机构进一步整合为九部一室,内设机构职能得到进一步优化。与内设机构改革同步,积极推进刑事案件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改革以来,检察官对审查逮捕案件更加注重证据审查,提出的继续补充侦查意见更具规范性、明确性和说理性,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捕诉一体机制优势初步显现。

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检、法、司合力协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有效节约了诉讼资源,提升了诉讼效率,最大程度消解了罪犯被司法机关处理后的反社会心理因素。共对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163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建议从宽处理,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3.4%,量刑建议采纳率97.4%。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共督促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1300余万元,促使42名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认罪。创新推行“模拟量刑”实战演练做法提升量刑能力,规范完善量刑协商程序,增强量刑建议的公信力,保障律师、当事人合法权益

深化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制度,7名入额院领导共带头直接办理各类案件344件,其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76;检察长、副检察长带头开好观摩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职能部门干部和群众旁听庭审,取得良好效果。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共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11次。按照省检察院统一部署,遴选员额检察官5名,招录司法雇员6名。探索试行专业化办案模式,设立金融犯罪办案组、环境资源犯罪办案组等12个专业化办案组,基本实现办案专业化。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持续推行结案即时评查工作机制,扎牢案件质量篱笆,工作做法获省检察院检察长批示推广

五、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大力提高检察队伍的履职能力

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规范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周一夜学制度,引导干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将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和整改落实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推动主题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突出抓好内设机构改革期间干警的思想引导工作。

强化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压实两个责任严格落实中央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实行“一案一报告”制度,强化执法办案监督和廉政风险防控,确保检察权规范行使。认真落实廉政谈话、述职述廉、警示教育、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筑牢廉洁防线,增强干警的拒腐防变能力,继续保持检察队伍零违纪

强化业务素能建设。紧扣院党组提出的“两个强起来”工作思路,突出加强业务学习,量化开展五个一学习活动。继续推行“专家门诊”工作机制,院领导每周六轮流为干警提供司法办案释疑解惑咨询,帮助干警提升业务能力。搭建实务研读、实务总结、越检沙龙3个交流平台,强化办案经验、心得体会的互动交流。积极组织干警参加上级院开展的各类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深入开展案件质量展评、观摩庭示范庭、三优评比等活动,抓实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自觉接受各界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专题审议,抓好审议意见落实。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向区政协通报公益诉讼工作,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检察工作。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邀请代表委员走进检察机关,参与案件公开听证会、检察开放日等活动。自觉接受监察委监督和法院、公安机关制约。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依托案件信息公开网“越城检察”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重大案件信息。

过去一年,我区综合实力大幅提升,我们的检察工作也取得了发展进步。我院集体和个人获得区级以上荣誉40余项,工作做法被最高检、省检察院转发15篇(次),亮点工作获省、市检察院检察长、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10办结案件被评为省级以上精品(优秀)案10件。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委的领导、区人大和区政协的监督、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需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待进一步强化;三是落实司法责任制仍需持续用力,对员额检察官的监督以及对办案质量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改进。

 

 

2020年工作安排

 

2020年,我院总体工作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全力打造全市首位度中心城区的发展目标,以服务大局为要务,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强化法律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我区十三五规划完美收官、助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主动融入大局,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上体现新担当。围绕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加大对风险防范、脱贫攻坚、生态环保等领域犯罪打击力度。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组织开展回头看,建立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为平安越城建设提供有力支持。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检察办案,分析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参谋,助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二、深化法律监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取得新成效。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履行好各项检察职责。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争取各方支持,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努力把传统业务做优、把新增职能做好、把短板工作强,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三、坚持司法为民,在回应人民群众期待上实现新作为。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从严惩治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犯罪,守护民生法治底线。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工作,协同推进诉源治理,深化检察机关“少捕慎诉”、认罪认罚从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和法律援助力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多的司法获得感。

四、持续深化改革,在推进检察创新发展上寻求新突破。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等制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构建以检察官为核心的专业化办案组,健全完善业务监管、职业保障等配套改革。深化刑事案件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确保办案效率提高、侦查监督加强、案件质量提升。深化智慧检务建设,加大智慧辅助系统的应用力度,促进信息技术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

五、全面从严治检,在打造过硬检察队伍上展现新风貌。坚持不懈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持之以恒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常态化开展岗位实战练兵,培养年轻干部和人才梯队,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越城检察队伍。驰而不息抓好风廉政建设,层层压实两个责任,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真正做到严管就是厚爱。

各位代表,新时代确立了新目标,新征程伴随着新使命。新的一年,我们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真抓实干、攻坚克难,推动越城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打造全市首位度中心城区贡献更大的检察力量!

附件

 

一、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能

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具体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2018年颁布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201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相关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2017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有关用语

1.各类案件:是指《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类型暂行规定(2017年版)》中所指的案件,具体包括侦查监督类案件、公诉类案件、未成年人检察类案件、刑事执行检察类案件、民事行政检察类案件、控告申诉检察类案件、综合业务类案件以及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案件。

2存疑不捕: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3.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决定。

4.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决定。

5.财产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判处的财产性判项,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等。财产刑得不到有效执行,使得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如同打白条,严重损害了法律和司法的权威。

6禁止令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禁止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和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201910月,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内社区矫正机构疏于执行区法院判决的禁止令,致使何某某等2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仍然从事禁止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遂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职能部门整改落实并建立加强监管的工作机制。

7.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根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证据的收集固定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态度等,审查其是否有再次犯罪或者妨碍诉讼的危险性,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8“双向提示法”是区检察院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一项创新做法,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办案部门(主要指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部门,还包括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之间相互提示并建议采取更为适宜的强制措施。办案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后,就“在被羁押期间认罪认罚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具体案情,及时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提示通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的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全程跟踪审查,并主动开展教育转化,督促其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一旦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办案部门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提示建议。区检察院的该项创新做法,获得省检察院、市检察院的高度肯定,并先后被正义网、浙江检察网、绍兴检察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报道

9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10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立足诉讼监督职能,围绕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采用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促进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或其他当事人和解、司法救助等方式实现争议化解,助力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1.认罪认罚从宽:是指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2六项承诺:是指区检察院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关于探索信访工作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以及最高检张军检察长作出的对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重要指示精神,针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作出六项承诺:一是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回复,二是信访案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三是初信初访案件做到件件有结果,四是案件办结做到件件有交代,五是12309检察服务热线做到时时能接通,六是接待群众做到句句听得懂

13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致使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单位、公证机构或双方认可的调解组织等第三方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措施的办案制度。

14诉源治理是落实“源头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共浙江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就刑事诉讼案件而言,诉源治理要求刑事案件的办理必须加强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加强犯罪预防、明确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等工作,达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量的目的。

15.“一站式”办案模式:是指在侵害特别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为了减少办案时因多次询问、反复询问等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二次伤害,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受案后第一时间介入侦查,指导侦查机关尽可能一次性完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人身检查、生物样本采集、辨认等取证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同步开展法律援助、心理救助、身体康复、社会救助等救助保护工作。目前,区检察院已经建成“一站式”询问室和“一站式”检查室,专门用于开展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工作。

16.捕诉一体:是指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办理。

17“模拟量刑”是区检察院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量刑建议能力的一项创新做法。对于量刑难以把握的拟起诉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由检察官提请开展量刑“实战演练”,参加模拟量刑的检察官在规定的时间内,就给定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现场进行精准化量刑,并逐一解释量刑思路,集思广益、分析讨论、相互对照、取长补短,共同提升量刑建议能力。

18结案即时评查:是指区检察院在继续保留传统的案件质量事后评查机制基础上,前移案件质量评查节点,将评查环节从法院判决后前移至本院作出终结性处理结论时即办即查,即整即改为原则,强化案件质量内部监管,旨在把好案件出口质量首道关

19.“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旨在严防干预司法行为,进一步对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插手、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划出红线,促进司法更加公平公正。

20“五个一”学习活动是指区检察院为进一步提升干警业务素养营造浓厚学习氛围,深化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在全院范围内开展的业务学习活量化规定了全体干警的业务学习任务:每年读一本以上法学理论专著、每年撰写一篇以上理论调研论文、每年撰写一篇以上办案札记、每月学习一篇以上法学核心期刊论文以及每个检察官办案单元每年完成一类(个)以上罪名的总结研究。

21“专家门诊”又称“疑难复杂案件会诊”,是区检察2018年的创新工作之一,由入额院领导轮流在每周六上午“坐堂”,为干警提供疑难复杂案件的释疑解惑咨询。截止目前,共开设“专家门诊”52次,为干警解答案件办理中的疑惑290余次。

22.“越城检察微信公众号是指区检察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于20151125日正式上线运行,每周至少发布一期,主要包括重要工作动态、典型案例释法、亮点特色工作、队伍文化建设等内容,旨在开展法治宣传,弘扬社会正气,传递检察正能量。

23《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是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于2019719日印发的浙委办发〔201950号文件文件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中共浙江省委对新时代浙江检察工作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为全省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推进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24.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指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适用的前提下,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并当庭宣判。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旨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刑事诉讼质量和效率;检察机关在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三、有关案例

1.北京瑞智华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某7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2016年以来,被告单位北京瑞智华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关联公司,以竞标方式,与覆盖北京、浙江、陕西、山东、新疆、湖南、吉林、山西、湖北等十余个省市的移动、电信、联通、广电、铁通运营商签订RTB实时竞价精准广告营销服务合同,获取运营商服务器登录权限,后通过在运营商服务器中安装SD程序和爬虫程序,采集运营商服务器中的运营流量,进而获取用户的各种cookie存储在用户本地终端上的数据),并利用获取的cookie登录用户账号,操纵用户账号进行微博、微信、QQ、抖音、百度、淘宝、京东等网络社交及购物平台的加粉、刷量、加群、违规推广等操作,以此非法获利。期间,被告人周某某7人利用上述手段窃取用户数据30亿余条,非法营销获利数千万元。该案被省检察院评为“2019年度互联网十大检察案例”,并被央视《焦点访谈》专题报道

2.余忠明司法救助案(见报告第2页第17行):20193月,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现年64岁、未婚、独身的环卫工人余某某因一起交通肇事案致重伤二级,丧失继续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来源,因肇事者经济困难无法如数赔偿其损失,致使其仅依靠亲属接济勉强维系生活,难以负担后续治疗费用。区检察院在实地走访和依法审查后,认为余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3万元,并在其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需求后,主动为其联系律师提供诉讼支持,帮助其处理与用工方的雇佣关系。该案被市检察院评为“全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精品案件”、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控告申诉检察精品案件”。

3.王某某与柯桥区人社局、市人社局工伤行政认定检察监督案(见报告第4页第19行):20168月,王某某在工作中受伤。201712月,因王某某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工伤认定,柯桥区人社局依法不予受理。20181月,王某某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作出维持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后王某某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及再审均被法院驳回,遂于20197月向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确实超过法定期限,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为了确保“案结事了”,区检察院不“就案办案”,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多次与王某某及用人单位进行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用人单位自愿补偿王某某1.5万元,王某某息诉息访。同时,区检察院根据办案中了解到的王某某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生活确实困难的情况,依法审查后认为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1万元。该案系全省首例检察监督环节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精品案例”;工作做法被《检察日报》头版专题报道、省检察院发文推广,获省检察院检察长批示肯定,并获最高检领导表扬。

4.古桥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见报告第5页第8行):20187区检察院在根据群众举报进行调查后发现,辖内不少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长期处于受损状态,负有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后相关职能部门采纳区检察院检察建议,及时对辖内80余处古桥文物的保护情况进行排查,并会同属地镇街制定修缮、监控方案,完善了长效监管机制。2019年以来,区检察院立足于该案开展了文物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办理了涉及三江闸、三江所城东城门、进士第牌坊等省市区级文保单位保护系列公益诉讼案。该案先后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践行‘枫桥经验’优秀案例”“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两周年优秀案例”,工作做法被《法制日报》、正义网、浙江新闻客户端、《绍兴日报》等媒体报道,并被省检察院、市检察院发文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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