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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警风采
【读书月征文】《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时间:2015-08-20  作者:王会保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对于任何一个对法律略有研究的人来说,贝卡里亚这四个字,无疑是如雷贯耳,他的《论犯罪与刑罚》更是震动世界。上周末,偷得浮生半日闲,重温这部经典巨著,又一次走进这个充满惊叹和震撼的世界,倾听先哲,徜徉在智慧的海洋。

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的贝卡利亚,所处的时代正是当时即将迎来“革命浪潮”的欧洲,也就是我们所谓的启蒙时期。意大利尚未完成统一,与产生了当时闻名于世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狄德罗、卢梭、孟德斯鸠的法国相比,意大利在思想文化上相对落后一些。但作为最早的资本主义萌芽地,意大利人是不甘寂寞的。贝卡利亚从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因为与妻子的自由婚姻与家庭决裂,在忍受着经济上的贫困的同时,他的精神生活异常丰富。他参加了由经济学家皮德罗组织的小社团“拳头社”,这个小社团由一些血气方刚、风华正茂的青年组成,他们每晚聚会,共同阅读、探讨。1764,26岁的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开创了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先河。

该书的开篇,贝卡里亚就宣称他是“和蔼的真理的热爱者”。他接受了启蒙思想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两个基本观念,并将其引入刑法领域。自然权力和社会契约的基本观念强调公民权利的天生性和神圣性,贝卡里亚因此认为,人人都有一份不可侵犯的权利。他指出“人民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的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基于这一观念,他在书后总结出了刑法的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的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短短的两行字中,完美地浓缩着现代刑法基本原则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的雏形。这本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而在贝卡里亚提出这些刑法基本原则时,距今已近250,他的思想至今仍然闪耀着智慧的光芒。

在此书中,贝卡里亚几乎用近1/10的篇幅来宣传自己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死刑毕竟是对人们的生命的残酷剥夺,生存是人之所以为人最起码的权利,人性的第一法则就是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第一件关怀就是对自身关怀。“既然人人都抱有这样的心态,却又何至于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利益而去剥夺他人的生存之权”。他把死刑的弊端归纳为以下几点:其一,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发挥其效用;其二,死刑引起“某些人对他怀有一种忿忿不平的怜悯感”;第三,死刑的影响是短暂的;第四,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第五,死刑的错误是不可挽回的,由于司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过错,死刑的适用就使这些司法错误成为无可挽回的。正是基于以上观点,在后续的世界刑事立法发展当中,死刑制度在各国的刑事立法中逐渐被废除。现在看来,在对待死刑的存废问题上,我们应当抱着审慎的态度,因为毕竟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国家现状,考虑到一国打击严重危害国家、人民、社会的犯罪之需要;同时也要满足社会大众短期心理的安全需求。只有在合适的时期才能将其废止。总而言之,“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

比起死刑,贝卡里亚更认可一种长期的苦役刑。毕竟“死刑在人们心中已变成一场演出”,他短暂的影响也将最终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被冲淡。惟有一个长久的警戒才能使人们认识到犯罪的后果,而以一种“不敢越雷池一步”的心态去谋求社会的和谐与安定。“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且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因此,“有了终身苦役,只一次就为国家提供了无数长存的鉴戒。”

在书中,贝卡里亚肯定了用刑罚来制止犯罪的作用,但他又不局限于此,提出刑罚应当是“必需的”和“尽量轻的”。 他写道:“刑法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犯罪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他人不再重蹈覆辙。”因而,首先要维护刑罚的肯定性,使人们在心理上认识到刑罚与犯罪的必然联系;其次就是刑罚的强度及性质要与犯罪的强度及性质相当;最后对犯罪的惩罚越迅速及时,就越公正和有益。“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如果有的犯罪没有被及时的处罚,或者没有被处罚,那就会产生一种侥幸心理,犯罪的“成本”就会大大降低,随之而来的是犯罪率的上升。最后,他提出刑罚的强度只要能使“犯罪的既得利益” 丧失就够了。

读他的书,我不仅钦佩他逻辑的缜密,思想的独创性,更倾倒于他的勇气。一名真正的法学家,不仅要有丰厚的学识,还要有一种伟大的人格。其实不仅是法学家,任何一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应该有这样的精神和人格,正是这种人道主义的精神,才让人勇于寻求公平和正义。

谨以《论犯罪与刑罚》的卷首语来结束本文,以期各位同仁共勉。??“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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