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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警风采
【读书月征文】法律中的宗教,宗教中的法律——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时间:2015-08-20  作者:王波永  新闻来源: 【字号: | |

《法律与宗教》是一本仅数万字的小册子,倾注了作者伯尔曼几十年的学术创作心血,全书共分为四章,就如同篇名所言的,全书均围绕法律与宗教这两个世俗与信仰的主题展开,法律中寓于宗教,宗教中存在法律,世俗法律的渊源是西方的基督教义,新教革命使宗教从法律的桎梏中解脱出来,最后只有超越法律、超越宗教,才能够达到法律与宗教的契合。

在法律与宗教辩证综合的新观念之前,占统治地位的仍是边沁提出的对二元论原则进行最系统的理性化与最系统的运用,在他看来,事情或者是这样,或者就是那样,是一种非此及彼、非你则我的确定关系,没有第三种可能的情形,然而两分法后来随着世俗法律的发展已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综合”开启了法律新思维的钥匙,非此及彼让位于亦此亦彼,宗教与法律也开始彼此交叉,而并不是纯粹的独立的个体。其实,笔者认为,把法律与宗教进行系统的二分法分离完全没有必要,这并非“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的学派之争,法律与宗教只用运用于司法实践中才具有现实意义,在所有的文化里,法律与宗教共同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法律并不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的终极目的仍然是崇尚“理性生活”,“法律赋予宗教以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重所需要的神圣性,在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宗教中的信条与信念也使法律不至于过分僵化,“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在世俗法律建立之初,立法者并不是冰冷的刑罚执行刽子手,在法律规定的含义出现分歧时,立法者往往运用原义解释、目的解释等探究法律条文的应有之义,法律解释的主客观性本身即包括着法律原则的运用,其中就蕴含着法律人善的理念,李斯特说过,“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法律解释的方法无疑也遵循着这一司法原则。法律的被遵从及信仰即是宗教的主要成分,法律与宗教在世俗社会中是互补的前后相继关系,“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更丧失其社会的有效性”,在西方国家,基督教的教义要求如爱上帝般拥护宗教,有信仰的人对宗教无疑是虔诚的,他们像信仰上帝般遵从内心的行为准则,而不管是善法还是恶法,所以说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之争相比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并没有实际的意义,对于有信仰的民族制定符合国情的法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光有强制性的法律而不被信仰,法律很有可能成为控制民众的暴法而激起他们强有力的反抗,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即由此催生,《法律与宗教》中有句为后人经久传诵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同样的,也不能光有如基督教的教义信仰而没有切实可行的法律作为强有力的后盾,否则社会秩序也会引起混乱。

法律也是爱的仆从,“法律并不以取爱而代之的办法,而是通过创造爱在其中得以生长的土壤来服务于爱”,正因为法律与宗教间的无法割舍的关系,法律必须体现宗教中的教义??“爱、信仰、恩典”,所谓恩典,“乃是上帝给予复活的基督之信徒团体的礼物”,法律并不是空洞的教条,要使法律被看作是对于人类社会的存在来说必不可少的需求品就必须被信仰及充当爱的仆从,例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受害当事人的救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法庭上享受的基本权利,司法机关的有限自由裁量权,这些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则体现的即是爱的理念,也只有法律的制定不被世俗社会所牵绊,体现人治模式下的基督教信徒所崇尚的教义,法律也才会有施行的空间,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中有宗教,宗教中也必须有法律,这也正是《法律与宗教》一书的主旨。

现今社会也有一个大的趋势,人类的沟通越来越普遍,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越来越多,本国参与国际贸易的形式越来越多样,世界呈现出共同的文化特征,法律由社团法向基本法、本国法向世界法转变,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其最终的成形规范需要一个痛苦并略险漫长的过渡期,以使法律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基本行为准则。在法律规范之前,由先在一部分社会群体内部施行而后至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前者即称为习惯法,这也是公社或者称是社会团体的雏形,笔者始终认为习惯法作为历史遗留问题有其社会存在的空间,当其条件成熟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接受时可由习惯法上升至制定法的渊源高度,而相反则未必能够适用,法律所需要解决的是习惯法与制定法发生冲突时对受限群体的法律适用,而在适用过程中其始终秉承的则是法律与宗教理论之间的辩证博弈,“一方面,世界秩序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冲突能够在时间中被调整和解决的种种方式,那就是法律;和另一方面,关于我们不断变化的终极目的和意义,即在时间中关于经历死亡与再生的历史本身的终极目的和意义的基本信念,那就是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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