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法治微课堂是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围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出的系列法治微课。该微课堂现已推出第一季,分为四期,检察官分别从企业融资、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权益犯罪、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四个领域讲解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问题,供广大民众和民营企业经营者参考借鉴。
第一季 第一期
民营企业金融领域法律风险防控
课程简介: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通过“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资金融通,以信用保证代替正规金融风险评估的融资活动。民间融资凭借其灵活便利的优势,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不仅及时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也有利于活跃地方经济,带动当地投资。然而,由于民间融资的非正式性和自发性,使得企业通过民间渠道融资存在一定的刑事法律风险。本课程主要对企业在民间融资过程中最容易涉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项罪名加以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特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非法性
非法性体现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非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不具有吸储资格。我国对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有严格规定,只能是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除此之外,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在内的金融机构,都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否则将构成犯罪。)
2.公开性
公开性是指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其中包括口口相传等传统方式,也包括微信、抖音等自媒体宣传。)
3.利诱性
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不特定性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立案标准】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1.吸收的各种存款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数额标准);
2.吸收存款对象在150人以上的(人数标准);
3.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损失标准);
4.吸收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民间借贷合法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四个要件。也就是说,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经营的资金缺口,借款利率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借贷范围仅局限于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特定对象,则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需要注意的是,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定义】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表现形式】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相同之处,都可以表现为通过媒体广告宣传,以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都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上的目的不同。主观上“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立案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防控措施
企业应严格按照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未获得金融办和银监部门从事金融、证券和期货交易许可的情况下,不得经营此类业务。此外,不能因经营缺少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许以高息,否则很有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从而诱发更高的企业风险。
融资要取之有道。银行贷款是首选。如果确实无法直接获取银行贷款,也可以在自己找到单位或者个人出资后,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由银行作为形式上的出借方;或者由出资方把资金存进银行产生信贷额度,资金方再以存单为企业融资提供质押担保。
慎对内部集资。向亲友或者单位职工借钱这种“内部集资”方式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吸收存款对象在150人以上的属于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节之一。因此,即使进行内部集资,也务必注意集资对象不宜过多。原则上,只要能够满足资金需求,向越少的人融资就越安全。
切勿广而告之。在媒体上刊登广告、在街头散发传单、召集潜在的出资人开展宣讲会等,都被视为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集资。因此,企业在直接融资过程中,切莫为了提高效率广而告之,否则还有可能触碰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
融资好借好还。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分水岭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简而言之就是借钱之后想不想还。所以,为了防止触犯更为严重的罪刑,企业通过直接融资、内部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时,要明确表明还款意图,比如与出资者书面约定还款时间,以免被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遭受更严重的处罚。
合理使用融资。企业融资后,应把所融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能肆意挥霍资金,更不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债务纠纷后不能逃避,应该尽可能通过融资协议、账目、购置设备或者投资建设的发票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