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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警风采
【法治微课堂第一季】第三期:企业环境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时间:2022-09-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法治微课堂是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围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出的系列法治微课。该微课堂现已推出第一季,分为四期,检察官分别从企业融资、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权益犯罪、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四个领域讲解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问题,供广大民众和民营企业经营者参考借鉴。


第一季  第三期

企业环境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简介: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环境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需要高度重视的一项内容。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从污染环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入手,结合典型案例,提出法律风险防控意见,旨在帮助企业有效防范环境刑事法律风险。本课程包含三个部分,分别是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典型案例和防控措施。

一、染环境罪的概念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A公司、沈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绍兴市重点排污单位浙江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将外排污水总氮、氨氮达标处理承包给A公司。自2019年7月以来,因浙江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污水处置设备老化等问题,A公司难以将污水总氮、氨氮降至达标值。在此情形下,为了保证在线监测数据不超标,A公司工作人员包某某提议,关闭总氮在线监测设备抽水阀门拉低日均值。沈某某作为A公司绍兴地区负责人,经与浙江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污水站站长叶某某商量后,为使在线监测数值符合标准,避免被环保部门处罚,指使包某某、董某某等工作人员在夜间用特制的长扳手工具关闭总氮在线监测设备抽水阀门,拉低日均监测值使其达到环保标准,在阀门关闭期间大量偷排总氮、氨氮污染物超标的污水。

Q1:  为什么要把干扰在线监测的行为纳入污染环境犯罪打击的范畴?

因为环境监测数据的治理是环保工作的“生命线”。环境监测数据是政府、公民、企业乃至全社会了解掌握、评估、预测环境质量状况的基本手段。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督、环境执法的依据。为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践中,不少企业为规避自动监测设施的监控,采用各种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或是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为加大对该类行为的惩处力度,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订,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的行为作为环境污染罪的情形之一,有力震慑了该类环境违法行为。

Q2: 为什么构成污染环境犯罪?

首先,涉案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沈某某等人用扳手在夜间关闭在线监测设备阀门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其次,沈某某等人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其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这一行为导致在线监测设备无法正常运行,关停期间,大量总氮、氨氮污染物超标的的废水被外排,造成污染环境的后果。

B公司、陈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016年11月,陈某某成立B公司,在明知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简称CFC-11),且明知三氯一氟甲烷在加工过程中会挥发到空气中,对臭氧层造成破坏,在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和增加环保设备情况下,从上家李某某处购入三氯一氟甲烷,生产加工含有三氯一氟甲烷的组合聚醚,并向外界销售,造成了环境污染。

李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三氯一氟甲烷,且明知B公司老板陈某某购买三氯一氟甲烷是用于生产组合聚醚的情况下,从上家“河北老张” 处,先后购得三氯一氟甲烷20吨,加价销售给陈某某,后B公司用该批原料加工生产组合聚醚。

Q1:  ODS物质有什么危害?

臭氧层存在于大气平流层中,对大气有增温作用,同时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免受远紫外线辐射伤害。释放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到大气并上升到平流层后,受到紫外线的照射,会分解并与臭氧进行反应,致使臭氧层被破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案例中的三氯一氟甲烷为无色无臭气体或液体,被称为“对臭氧层破坏力最大的气体之一”。

Q2:  为什么要从严打击违法使用ODS物质的行为?

我国是《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签约国之一,负有逐步淘汰ODS使用的国际责任,我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国际环境公约履约工作,并通过严格执法巩固履约成果。案例中的三氯一氟甲烷(CFC-11,俗称“氟利昂”),被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三氯一氟甲烷气体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如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设施,将无组织排放直接进入大气环境,破坏臭氧层,严重污染环境。自2019年起,国家生态环境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专项执法行动,严查三氯一氟甲烷违规销售使用情况。

C公司、张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011年9月,潘某某、张某某与C公司签订回收协议,由潘、张二人回收C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盛装过正胶显影液等化学试剂的的废化学试剂包装桶,潘、张二人收购后再转卖他人。C公司负责人马某某在明知潘某某、张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同意与二人签订上述协议。潘某某、张某某在明知何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从C公司收购的盛装过正胶显影液、氢氟酸的废化学试剂包装桶共计3.93吨转卖给何某某。何某某收受后,将上述废化学试剂包装桶用清水清洗后粉碎,清洗的水不加处理直接倾倒。

Q:  为何行为人构成污染环境犯罪?

1.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潘某某、张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C公司明知潘、张二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二人提供危险废物;何某某明知自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从事危险废物处置行为);

2.盛装过正胶显影液、氢氟酸的废化学试剂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

3.最终环节人员即何某某,将上述废化学试剂包装桶用清水清洗后粉碎,清洗的水不加处理直接倾倒,严重污染环境。

徐某某污染环境案

2011年11月15日,徐某某与某电镀厂签订承包协议,承包某电镀厂二车间2号生产线,从事镀铬、镀镍加工服务。2012年6月左右,正式投入运营,期间所产生废水按照分质分流的环保要求排放到电镀厂综合废水调节池,由电镀厂统一处置。2017年底,因车间用于收集含铬废水、含镍废水以及综合废水的废水收集池老化且电动机损坏,徐某某在2号生产线旁重建一个废水收集池,将需分质分流处理的含铬废水、含镍废水以及综合废水未经分质分流处理统一收集在该废水收集池,并排放至电镀厂综合废水调节池,与其他废水一并由电镀厂进行处置,直至2018年9月19日被环保执法人员查获。经监测,2号生产线新建废水收集池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总铬963mg/L、六价铬128mg/L、总镍184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的排放标准1925倍、1279倍、1839倍。

Q: 为何行为人构成污染环境犯罪?

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徐某某将需分质分流处理的含铬废水、含镍废水以及综合废水未经分质分流处理统一收集在该废水收集池,并排放至电镀厂综合废水调节池,与其他废水一并由电镀厂进行处置,且排放废水严重超标);而镍、铬均属于一类污染物,本案中的镍、铬含量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防控措施

加强培训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要广泛宣传和普及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加强员工的环境法律法规培训。

注重设施管理维护,规范处置行为,要注重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设施等的维护管理,加强对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规范处置。

提高企业环保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日常生产、废弃物处置等方面的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化处理意识,避免因不规范行为导致的企业环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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